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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财政助企纾困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2年09月05日 信息来源:兵团财政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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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围等政策解读

(一)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围政策

1.享受对象及条件

2022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在原制造业等行业实行留抵退税政策基础上,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共7个行业纳入政策范围。

2022年7月起,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申请条件继续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具体如下: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申报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仅需提交《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纳税人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如实填报。

(二)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今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兵团、自治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解读

今年5月,兵团财政局制定出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再担保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降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兵财规〔2022〕1号),主要包括再担保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降费补助两项政策。

(一)政策标准及申请条件

1.再担保风险补偿政策

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用于为兵团再担保公司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提供补偿支持,对代偿率不超过5%的再担保业务,按照兵团再担保公司所分担代偿责任的80%以予补偿;对代偿率超过5%的部分,不予补偿。(代偿率=原担保业务年度累计发生代偿的本金÷原担保业务年度累计解除担保责任的本金)

兵团再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合规注册经营,未被列为“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等;有较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

(2)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提供融资再担保;

(3)兵团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

2.融资担保降费补助政策

融资担保降费补助资金用于对兵团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包括兵团再担保公司)符合条件的当年新增贷款担保额的1.5%予以补助。

融资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担保降费补助资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兵团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2)被担保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在兵团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

(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制度,对融资担保项目具有完备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4)至资金申报时持续经营满1年,且近3年(未满3年以实际经营时间计算)未发生与融资担保相关的恶意逃废债务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风险事件,未被列为“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等;

(5)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且综合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

(二)申报流程

1.兵团再担保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兵团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兵团再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所需资料包括:再担保业务规模及机构合作准入情况、代偿项目情况及实际发生的代偿金额、代偿项目追偿情况、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

融资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担保降费补助资金所需资料包括:降费补助资金申请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融资担保业务明细,以及对应的银行借款借据、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副本等佐证材料。

2.兵团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第三方出具审核意见,提交兵团财政局审定。

3.兵团财政局对审定结果在兵团财政局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拨付资金;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兵团财政局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况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另外,兵团再担保公司在该政策引导下,降低了再担保费率,对5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对50万元以上融资担保业务按0.8%收取再担保费,同时积极引导合作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进一步缓解市场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财政部及兵团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一)享受对象及条件

一是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标准

1.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西部地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方协商确定。

2.贴息标准。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三)申请流程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经办银行按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师市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师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1个月内拨付经办银行。

四、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解读

今年6月,兵团财政局、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新财购〔2022〕22号),并制定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操作指南》。

(一)享受对象及条件

本政策所述“中小企业”,是指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标准划分的中、小、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支持政策:

一是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是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是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需说明的是,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不享受扶持政策。多个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是采购人通过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提高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预留项目全部预算面向中小企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二是调整价格评审优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到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阶段性增加其价格得分的6%-10%作为其价格分。

(三)办理流程

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支持政策,只需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向采购方如实填写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政府采购名录库等。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此外,广大中小企业可关注兵团采购网、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的采购信息,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更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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