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兵团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政策。近日,兵团财政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并立足兵团森林资源征占、恢复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印发《关于修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重点完善征收范围与标准、资金分配使用、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等内容,推动建立权责清晰、导向明确、补偿有力的兵团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政策体系,为筑牢西北生态屏障,建设美丽兵团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修订完善征收范围与标准。明确临时使用林地不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取消宜林地征收标准。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厘清“收费”与“责任”边界。
二是修订完善征缴方式及入库级次。征收部门由林草主管部门调整为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兵团库(省级)。实行林草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统筹,实现审批核定与征收执收权责分离。
三是修订完善分配使用方式。由“20%由兵团本级统筹使用、80%返还师市”调整为由兵团本级按项目法进行分配,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切实提升资金使用质效,避免挤占挪用,同时通过森林植被恢复项目,实现跨师市林地占补平衡,解决部分师市无造林空间、无法完成占补平衡问题。
四是新增项目验收、后期管护等相关要求。补齐原有办法事后监管薄弱环节,破解以往资金管理重分配、轻项目建设管护等问题。由兵团林业和草原局会同财政局实行森林植被恢复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督促指导师市林业和草原局进行项目编制、审核、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后期管护。以验收管控保障项目建设内容落地、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明确后期管护责任。推动财政科学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