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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出台增值税配套新政 明确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抵扣口径

发布时间:26年09月29日 信息来源:兵团财政局 编辑:兵团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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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进一步细化增值税征管执行口径,统一政策执行标准。

公告核心内容为:一是明确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接受货币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合同未履约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转让因自身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与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等6类非应税交易可正常抵扣进项税额。二是明确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列情形的、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等4类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三是明确农产品免税发票、技工院校免税主体、景区首道门票免税范围、规范资产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确认、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计税口径、电信附赠业务计税、发票折扣计税、增值税优惠放弃备案等多项征管实操。

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但尚未办结的涉税事项,按照新规执行,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相关政策条款。

       下一步,兵团财政局将会同税务部门,扎实开展政策宣传,常态化开展业务跟踪指导,确保增值税政策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