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
《办法》规定,将挥发性有机物的税额幅度确定为每污染当量8-12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市、区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办法》结合企业环境绩效分级管理要求,制定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政策,对生态环境部门评定的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和B级的纳税人,分别减按应纳税额的50%和75%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
本次试点将环境保护税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直接挂钩,“多排多缴、少排少缴”,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让绿色生产真正成为企业的“加分项”与“硬优势”,引导企业实施源头替代、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强化收集治理,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深度治理。
下一步,兵团财政局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税务局,兵团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完善配套制度,做好宣传辅导,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平稳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