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19号),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节能汽车车船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同时停止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优惠政策”。公告实施前购置的上述车辆,统一依照车船税法及配套法规计征税款。同步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文件相关条款。
本次车船税优惠政策调整,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增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下一步,兵团财政局将会同税务部门,扎实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