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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孤老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调整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发布时间:26年02月02日 信息来源:兵团财政局 编辑:兵团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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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国强、关金升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新政发〔2025〕72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进行优化调整,进一步加大对特殊群体的税收帮扶力度,精准助力中低收入群体减负增收,该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1994年起实施的减半征收个税政策同步废止。

此次政策调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依据,结合新疆及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作出优化,将原有减半征收的方式调整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每人每年8000元的限额据实减征。政策明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不足8000元(含)的,按实际应纳税额全额减征;年度应纳税额超过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依法全额征收,体现了“低收入群体免缴、中高收入群体减负”的政策目标。

为精准界定政策享受主体,通知明确了三类群体认定标准:一是残疾人员为持有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主管部门颁发有效证件的个人;二是孤老人员为年满60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个人;三是烈属为被评定为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同时,为规范政策执行,明确两项核心要求:一是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二是同时具备残疾、孤老、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其一享受政策,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下一步,兵团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扎实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辅导培训,确保政策精准落地、直达快享,切实把税收优惠红利送到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手中,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保障特殊群体权益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