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180号)规定,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兵财教〔2023〕94号)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8月31日至2025年9月29日,共30天。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公众可在2025年9月2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kwc1018@sina.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96号兵团财政局(邮政编码830002),并在信封上注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支持!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兵团财政局
2025年8月29日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及电话:颜小江 0991-2890165)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180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兵团的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兵团、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国家、兵团学前教育改革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学前教育扩优提质。
1.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2.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3.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团场(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4.巩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的资助制度。资助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接受学前教育。
(二)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免除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育教育费水平给予相应减免。
第五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兵团财政局会同教育局共同管理。兵团教育局负责提供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预算测算方案。负责审核师市、兵直有关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兵团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兵团教育局研究确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金额、绩效目标。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职责承担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绩效目标等方面的责任;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同时,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所属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各级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确保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落实到位。
第六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资金分配。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根据中央和兵团党委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兵团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计算公式等。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公式为:师市、兵团本级直属部门(单位)幼儿园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扩优提质补助资金+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
(一)扩优提质补助资金。结合资金预算规模,按基础因素、区域因素等分配到各师市、兵团本级直属部门(单位)幼儿园。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70%)主要考虑在园幼儿数和幼儿园数量,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公办园发展、教师队伍建设等因素。
区域因素(权重30%)主要考虑团场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接收地方幼儿园等因素。
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根据中央和兵团党委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兵团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
(二)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按兵团核定的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标准、在园儿童人数及兵团与师市的分担比例,核定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兵团与师市分担比例依据《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第七条 兵团财政局收到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兵团教育局正式下达预算,并抄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师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兵团财政局预算文件后及时制定本师市资金分配方案,三十日内将资金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在分配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应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注重投入效益。严禁资金向少数幼儿园集中、倾斜,严禁超标准建设幼儿园和建设豪华幼儿园。
第八条 师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报送当年本师市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师市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以及监管局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师市工作目标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九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政府资产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属于基建项目的,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或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按照兵团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落实绩效主体责任,预算年度终了或专项资金执行完毕后,应按相关规定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本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资金使用单位应该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兵团财政局 兵团教育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兵财教〔2023〕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