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水利、税务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按照国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要求,明确了授权地方决定事项:一是明确城镇公共供水、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9个方面的具体税目和适用税额。二是明确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三是明确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计征方式。四是明确实行累进税额的情形。五是明确免征或减征等税收优惠政策。
水资源费改税后,兵团与自治区执行一致的税额标准及税收优惠政策。由水利部门征收水资源费,转变为水利部门向税务部门传递水资源管理信息,由取水口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师市,增加了师市自主财力,拓宽了师市税源,有利于激发师市加强组织收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