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3〕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财 政 部
2023年9月5日
附件下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pdf
链接来源: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9/t20230922_390854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