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 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3年10月11日 信息来源:兵团财政局 编辑:兵团财政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

兵团财政局、兵团民族宗教事务局、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拟制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相关程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请向兵团财政局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991-2890917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兵团财政局       

                             2023年10月9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

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满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丰富中华民族文化内涵,促进兵团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和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称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 国家民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是指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引导支持资金在内的所有资金。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兵团统筹、师市组织、普惠利民的基本原则。

兵团统筹是指兵团本级相关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兵团贴息资金规模、民贸民品企业认定及贴息资金申请等情况,统筹安排使用贴息资金。

师市组织是指各师市相关部门组织各民贸民品企业开展贴息资金的申请工作。规范贴息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普惠利民是指贴息政策要体现普惠性,更多惠及中小微民贸民品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兵团财政局会同兵团民族宗教事务局、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制定贴息资金管理政策;配合兵团民族宗教事务局做好相关数据上报工作;审核兵团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的贴息建议方案;编制兵团贴息资金预算,做好资金分配、下达、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

师市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配合同级民族工作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兵团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组织认定备案兵团民贸企业,组织向国家民委报送兵团民品企业,并对备案结果负责,同时将备案结果抄送兵团财政局、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指导师市民族工作部门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工作,对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在规定时限内向兵团财政局提出贴息建议方案;会同兵团财政局、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每年2月10日前,审核兵团上一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牵头负责将政策实施情况和三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一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上报国家民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协同兵团财政局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师市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贴息资金申请等进行审核;做好贴息资金申请资料的登记和存档工作;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配合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和各地州市分行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贸民品贷款利率政策,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根据工作职责开展民贸民品贷款审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贴息政策

 

 享受民贸民品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

(一)民族贸易贷款。兵团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一年期(含)以内流动资金贷款;兵团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民族贸易公司承担特定民族贸易供应任务所需的一年期(含)以内流动资金贷款。

(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兵团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所需的一年期(含)以内流动资金贷款。

兵团辖区内民族贸易企业、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照国家民委相关文件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固定年利率不高于2.88%的比例进行贴息,实际贴息利率以兵团财政局核定贴息利率为准。

为增强政策的普惠性,对单户民贸民品企业每年贴息金额上限,可根据每年度兵团民贸民品企业数量和贴息资金申请情况以及兵团贴息资金规模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金额为该企业一个年度内多笔贷款贴息之和。具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某企业申请贴息金额=∑(该企业单笔贷款本金金额×申请贴息率(2.88%)×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年计息天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各师市民贸民品企业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师市民族工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师市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同级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分行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期限和利率等一致性进行初审,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初审情况报兵团民族宗教事务局。

兵团直属民贸民品企业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兵团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贴息申请。兵团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同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期限和利率等一致性进行审核。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师市和企业,视为放弃申请该年度贴息资金。

十一 兵团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师市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后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汇总,会同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对贴息材料要素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兵团民族宗教事务局确定符合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规模,根据核定贴息利率确定每户企业贴息资金额度,并于每年4月30日前统筹上年度贴息资金清算和当年贴息资金拨付情况,向兵团财政局提出具体贴息建议方案。

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审核经费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开支,第三方机构对审核结果承担核实责任。

十二 具体审核材料、申请表等以兵团民族宗教事务局相关文件及要求执行。

十三 兵团财政局按规定审核确定贴息方案。根据各师市上年度贴息规模按因素法向各师市财政局100%全额下达当年度贴息资金,下一年度通过指标调整方式进行清算。

第十按照《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兵团财政局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各师市财政局,各师市财政局收到资金后,结合实际情况,尽快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 兵团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同兵团财政局设定贴息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师市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定贴息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根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绩效管理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逐级报送至兵团民族宗教事务局、兵团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通过绩效导向,促使资金规范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 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分行及其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民贸民品企业骗取或者挪用贴息资金的,或不按规定安排拨付资金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追回已拨资金,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取消相关企业或师市补贴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罚,视情况提请同级党委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兵团财政局会同兵团民族宗教事务局、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次修订的办法,后续国家如有政策更新和调整,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适时进行修订完善。2020年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金〔2020〕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