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场航线补贴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2年11月28日 信息来源:兵团财政局 编辑:兵团财政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兵团财政局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场航线补贴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2年,为进一步提高自治区航线网络的通达性、便捷度,放大新增和加密航线的综合效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国内客运航线补贴暂行规定》,对各支线机场间航线互飞补贴政策进行调整。为保障兵团支线机场健康发展,推进兵团区域航线布局,提升航线航班通达性、便捷性,加强兵团与各地互联互通,我们按照同区同策的原则,参照自治区起草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场航线补贴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是补贴范围。兵团财政对兵团范围内支线机场间互飞和兵团与自治区支线机场间互飞航线给予飞行补贴(不含各支线机场到乌鲁木齐机场、各支线机场到自治区以外机场的航线)。

二是补贴方式。按照航段数量、航段间航点所在区域位置,按照不同的标准计算客座率与旅客人数。

三是补贴标准。按照机型、航线类别、每日执飞班次等,结合客座率与旅客人数,实行分档精准补贴。

四是补贴管理。支线航线补贴资金按照预拨清算方式进行申报和核算。机场集团按照《暂行规定》明确的补贴方式与标准,在每年2月前,向兵团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兵团财政局在审核无误后,按照程序据实拨付上年度清算资金和当年预拨资金。

三、意见建议

建议参照自治区,《暂行规定》经兵团行政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兵团办公厅名义印发。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场航线补贴暂行规定


附件内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场航线补贴暂行规定

 

一、补贴范围

(一)兵团财政对兵团范围内支线机场间互飞和兵团与自治区支线机场间互飞航线给予飞行补贴(不含各支线机场到乌鲁木齐机场、各支线机场到自治区以外机场的航线)。

(二)各师市承担各支线机场到乌鲁木齐机场、各支线机场到自治区以外机场的航线补贴,所在地机场投放过夜飞机、中转旅客、空铁联运等补贴。

(三)鼓励航空旅游包机,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补贴。

(四)对于以下支线互飞航线,由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会同兵团财政局确定后,提出不予补贴的建议,经兵团审核后执行;

1.市场已培育成熟,盈利能力较强的支线互飞航线。

2.补贴三年及以上仍不见明显好转,无发展潜力的支线互飞航线。

二、补贴方式

(一)当互飞航线的所有航点都在区内,且至少有一个航点为兵团辖区支线机场时。

1.按照支线航线补贴标准和旅客人数(不含婴儿旅客和占座机组,下同)计算补贴,出港客座率不足30%的,按照30%客座率的旅客人数计算;出港客座率在30%至60%的,按实际旅客人数计算;出港客座率超过60%的,按照60%客座率的旅客人数计算。

2.有两个航段(三个区内支线航点)在自治区内的航线补贴,对含兵团支线机场航点的航段,按照每个航段的出港客座率进行旅客人数(出港旅客+过站旅客)统计和客座率计算。

3.超过两个(不含)以上航段(区内支线航点达到4个及以上)的区内支线机场间互飞航线不予补贴。

(二)当互飞航线有一端在区外机场或乌鲁木齐机场,且至少有一个航点为兵团辖区支线机场时。

1.按照兵团辖区内支线机场间互飞航段的实际旅客人数计算补贴,航段客座率超过60%时,按照60%客座率的旅客人数计算补贴。

2.含区外机场或乌鲁木齐机场的航段补贴由师市具体确定。

三、补贴标准

1、兵团范围内支线机场间互飞航线和兵团与自治区支线机场间互飞航线按以下标准补贴:


机型分类

南疆(含东疆)机场间互飞航线

南(含东疆)北疆及
北疆机场间互飞航线

60座及以下机型
(如新舟60等)

550元/人

450元/人

60座至100座(含)机型(如CRJ900等)

340元/人

280元/人

100座至120座(含)机型(如E190等)

280元/人

240元/人

120座至140座(含)机型(如E195、B737等)

240元/人

200元/人

140座至170座(含)机型(如B738、A320等)

190元/人

160元/人

170座以上机型
(如B737-8等)

160元/人

140元/人

2.当享受补贴的航段每日超出1班时,按以下标准执行:

(1)每日达到2班时,所有航段补贴标准下浮50%。

(2)每日达到3班时,所有航段补贴标准下浮70%。

(3)每日达到3班(不含)以上时,该日该航段不予补贴。

3.对于连接区内高原及高高原机场的补贴航段,补贴标准上浮10%。

4.除因不可抗力影响外,补贴航段的执行率在核算期内低于60%(含)高于50%(不含)的,补贴标准下浮50%;补贴航段的执行率在核算期内低于50%(含)的,不予补贴。

5.航空公司在春运、暑运期间申请的加班及临时经营航班,补贴标准下浮50%。

6.同时满足上浮或下浮政策的航线,补贴标准上浮率或下浮率实行简单叠加,下浮率达到100%及以上时不予补贴。

7.兵团与自治区支线机场间互飞航线兵团承担补贴部分的50%。

四、补贴管理办法

(一)支线航线补贴资金按照预拨清算方式进行申报和核算。机场集团在每年2月前,向兵团财政局提供上年度兵团范围内各支线机场之间互飞航班的架次、旅客人数、平均客座率情况及补贴数额,并测算当年补贴金额,兵团财政局在审核无误后,按照程序据实拨付上年度清算资金和当年预拨资金。

(二)补贴相关的航段、架次、旅客人数、季度平均客座率等数据由申请补贴的航空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天日内向机场集团进行申报,并对数据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对申报过程中多次出数据错误或失实的,以及未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由机场集团向兵团财政局提议取消其补贴资格。对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取消其当年和以后年度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限制或停止其在兵团范围内机场的航班保障服务,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师市与机场集团在每年8月30日前确定冬航季航线意向;12月30日前确定夏航季航线意向。相关师市为航空公司提供航线补贴、过夜飞机、空铁联运及中转旅客补贴的,由机场集团牵头与航空公司商谈签订补贴协议。

(四)每年年初由机场集团牵头对上年度兵团范围内支线互飞航线补贴、相关师市为航空公司提供航线、过夜飞机、空铁联运及中转旅客等补贴成效进行总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兵团,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及兵团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兵团机场航线补贴政策。

(五)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