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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2年06月30日 信息来源:兵团财政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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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结合兵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中央财政及兵团财政对师市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团场职工群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的补贴。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工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 政策制定、 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 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 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分级负责。兵团财政局对兵团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加强对师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师市、团镇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三)预算约束。兵团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师市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兵团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与农业农村、 保险监管、林草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商沟通,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 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兵团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落实,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中央财政及兵团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兵团党委、兵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通过以奖代补政策给予支持。

鼓励各师市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第五条  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

(二)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包括林果种植保险、肉羊养殖保险2个品种。其中:林果种植保险品种采取5+1的方式,即:核桃、枣、梨、苹果、葡萄5个主栽林果品种,加师市自行确定的1个特色林果品种。

第六条  对第五条所述补贴险种,在各师市自愿开展并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及兵团各级财政将对保费费用补贴支持,具体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种植业保险

1.第一、三、十四师。2022年中央财政补贴65%,兵团本级财政补贴15%,投保职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承担20%;2023年中央财政补贴60%,兵团本级财政补贴15%,师市财政补贴5%,投保职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承担20%;2024年-2026年中央财政补贴55%,兵团本级财政补贴15%,师市财政补贴10%,投保职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承担20%。

2.其他师市。2022年中央财政补贴65%,兵团本级财政补贴10%,投保职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承担25%;2023年中央财政补贴60%,兵团本级财政补贴10%,师市财政补贴5%,投保职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承担25%;2024年-2026年中央财政补贴55%,兵团本级财政补贴10%,师市财政补贴10%,投保职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承担25%。

(二)养殖业保险

对兵团各师市,2022年中央财政补贴70%,兵团本级财政补贴10%,投保职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承担20%;2023年中央财政补贴65%,兵团本级财政补贴10%,师市财政补贴5%,投保职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承担20%;2024年-2026年中央财政补贴60%,兵团本级财政补贴10%,师市财政补贴10%,投保职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承担20%。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财政部每年根据兵团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费规模确定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下达兵团后,由兵团根据第一师、第二师、第三师、第十四师保费规模按比例分配用于保费补贴,参保职工承担保费的20%,其余部分保费由兵团财政承担。

第三章  保险方案

  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属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兵团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和参保职工代表以及财政部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监管局)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各师市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有条件的师市可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 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

(二)养殖业保险。 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 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林果种植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苗木、移栽、嫁接、肥料、农药、灌溉等成本。肉羊养殖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

第十条  兵团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承保机构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发布的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风险费率,作为确定费率的参照依据。

第十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职工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兵团财政局负责监督。

第十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业保险标的和中央财政、兵团财政、师市财政,以及参保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单不再单独载明中央财政承担比例,但需体现“在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等字样。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兵团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兵团本级财政年初预算;各师市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师市本级财政年初预算,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兵团财政局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兵团财政局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各师市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中央财政和兵团本级财政结余部分全额缴回兵团财政局。

第十 各师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日前,编制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一并上报兵团财政局。当年资金申请和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需分别报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经营模式、 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 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参保职工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的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 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包括相关部门认可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相关内容。非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 险品种,保险金额超过物化成本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测算 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金额。

(五)相关表格。各师市财政部门应填报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1-1 ), 当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2 ),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附件4)。第一师、第二师、第三师、第十四师同时填报上一年度中央和兵团本级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附件1-2)。

(六)其他材料。兵团财政局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

第十  承保机构应加强承保标的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团场(镇)财政是申报材料审核的第一责任人,需对投保人及保单信息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各师市财政部门要对师市辖区内团场(镇)上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  各师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附件3)进行自评,形成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并备齐必要的佐证材料,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兵团财政局。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三级绩效指标的指标释义和评价标准,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情 况并计算分值。

(二)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书面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相关表格。各师市财政部门应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附件3);

(四)其他材料。兵团财政局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第十  各师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填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2),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编制报告,于每年8月10日前上报兵团财政局。

第十  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师市,兵团财政局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师市不申请中央财政、兵团本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第二十条  承保机构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团场财政部门提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同时要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并由承保机构将保单级数据至少保存10年,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团场财政部门要组织连队两委对承保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和保单级数据进行初审,并会同农发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后将审核结果上报至师市财政部门。团场财政部门对审核结果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  师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团场上报的审核结果予以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资金拨付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从承保机构向团场财政部门提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到师市财政部门复核拨付资金,要在一个季度内完成,超过一个季度的仍未拨付的,师市财政部门应向兵团财政局进行书面说明。

第二十  承保机构在与中国农再进行数据交换时,应当将收取职工保费情况及已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的各级财政补贴到位情况一并交换。

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较为严重的师市,兵团财政局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开通报,下达督办函进行督办。整改不力的,兵团财政局将按规定收回中央财政补贴和兵团本级财政补贴,取消该师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  各师市财政部门应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对中央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缺口,师市财政部门应及时上报兵团财政局,兵团财政局将在次年向财政部报送资金结算申请予以提出。

第二十  各师市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资金拨付情况(附拨款凭证)上报兵团财政局。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 财政部依托中国农再建设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承保机构应当将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中国农再对接,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 业保险数据信息。中国农再将于每年3月10目前对承保机构年度数据报送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财政部和兵团财政局,并抄送新疆监管局。评价结果用于但不限于附3的指标评价。

信息系统适时扩大至有关方面和师团财政部门。信息系统属地数据真实性由师团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疆监管局可依托信息系统审核农业保险相关数据。中国农再可接受兵团财政局委托,根据兵团财政局需要,拓展信息系统功能。

第二十 信息系统应当要求承保机构填报以下信息, 承保机构应当按要求进行填报:

(一) 农业保险保单级数据;

(二) 农户保费缴纳情况;

(三) 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到位情况;

(四) 保险标的所属连队代码;

(五) 财政部门要求填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  兵团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开遴选承保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应当满足财政部、兵团财政局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进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  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

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一)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四)加强宣传公示,促进职工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

(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六)其他惠及职工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 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 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条  承保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兵团财政局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

第三十  各师市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职工与承保机构办理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  鼓励各师市和承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鼓励各师市根据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第三十  各师市和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职工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团场农林财工作机构、连队两委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投保。

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职工)为单位出具保 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团场农林财工作机构、连队两委等单位组织职工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以连队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职工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职工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三十  允许连队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个连队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连队两委协商确定(协保员不应为连队两委),并在连队公示。

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 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

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 办行为负责。

连队及以上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由团镇及师市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  各师市和承保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  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职工。如果投保职工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第三十  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连队显著位置或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  兵团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兵团财政局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并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

各师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1日前,填报中央财政下达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时所附区域绩效自评表(附件5),将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兵团财政局。

第三十  兵团财政局将适时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新疆监管局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

师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自查本师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新疆监管局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四十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四十  对于师市、团镇财政部门、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及兵团财政局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暂停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新疆监管局可向财政部提出暂停补贴资金的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兵团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暂定5年,政策到期后,兵团财政局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以及财政部对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调整情况,结合兵团农业保险发展需要作出调整。

第四十  对未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支持范围,但享有兵团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兵财企〔2017〕3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兵财农〔2019〕41号)同时废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新兵办发〔2020〕32号)根据本办法重新修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  本实施细则由兵团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及电话:鲁懿璇   0991-2890993

附件:1.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套表

        2.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套表

        3.兵团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

        4.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

        5.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自评表


附件下载:

兵团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2、3、5.xlsx

附件4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