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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2年05月27日 信息来源:兵团财政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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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兵团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要求,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等有关规定,兵团财政局起草修订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6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乌鲁木齐市建设西路41号兵团会计学会联合办公大楼兵团财政票据管理机构(邮政编码830002).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2938491549@qq.com

3.联系人及电话:李环盛  0991—2362026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修订说明

                                         

 兵团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附件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兵团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兵团财政票据,是指由兵团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兵团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兵团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兵团财政部门是兵团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兵团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兵团财政局负责兵团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承担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兵团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各师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团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团场财政局(所)协助师市财政局管理兵团财政票据。

第五条 兵团财政局集中部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缴电子化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兵团非税和票据一体化系统),兵团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兵团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财政电子票据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六条 兵团财政局在兵团非税和票据一体化系统中建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与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对接,为兵团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提供服务。

 

第二章 兵团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兵团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兵团各级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是指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凭证。

5.其他应由兵团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八条  兵团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第九条 兵团财政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纸质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 兵团财政票据的监(印)制

第十条 兵团财政局负责兵团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兵团财政票据按照财政部统一的规范要求,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

兵团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包括数据要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和防伪方法等内容。兵团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兵团财政电子票据。

第十一条 兵团财政局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兵团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兵团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必须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兵团财政票据。

第十二条 兵团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兵团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必须符合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兵团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兵团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 兵团财政票据使用中文监(印)制,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监(印)制。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兵团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兵团财政纸质票据式样模板、兵团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兵团财政局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兵团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 印制合同终止后,兵团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兵团财政局,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禁止在境外印制兵团财政票据。

 

第四章 兵团财政票据的领用与发放

第十七条 各师市财政局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用票需求,向兵团财政局报送用票计划,申领兵团财政票据。兵团财政局经审核后发放兵团财政票据。

第十八条 兵团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兵团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领用兵团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向兵团财政局申请;各师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团场行政事业单位向本师市财政局申请。

第十九条 兵团财政局、师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财政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及时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首次领用兵团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兵团财政票据领用证》。

办理《兵团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及相关材料,填写《兵团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并且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兵团财政局、师市财政局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兵团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兵团财政票据。

《兵团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再次领用兵团财政纸质票据,应当出示《兵团财政票据领用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兵团财政纸质票据。

第二十三条 领用未列入《兵团财政票据领用证》内的兵团财政纸质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用证的兵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兵团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兵团财政票据领用证》上补充新增兵团财政纸质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兵团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 首次领用兵团财政电子票据,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函及相关材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电子票据录入信息,告知数字签名认证(Ukey)办理方式,电子票据通过兵团非税和票据一体化系统申领、发放。

第二十五条 再次领用兵团财政电子票据,受理申请的兵团财政部门在兵团非税和票据一体化系统审核通过后,发放兵团财政电子票据。

第二十六条 领用未列入兵团非税和票据一体化系统的兵团财政电子票据,应当向原核发放电子票据的兵团财政部门再次提交申请函及相关材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兵团非税和票据一体化系统中补充新增兵团财政电子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兵团财政电子票据。

第二十七条 临时性领用兵团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向兵团财政局提交申请函及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到兵团财政局所属管理财政票据的单位监督开具;各师市和团场行政事业单位向本师市财政局提交申请函及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到师市财政局所属管理财政票据的单位监督开具。申请单位对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兵团财政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五章 兵团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九条 兵团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使用纸质票据应当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原核发财政票据的兵团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开具电子票据,应当保证数据的安全性、真实性,建立专人保管数字签名认证(Ukey)制度。兵团财政局、师市财政局应当在兵团非税和票据一体化系统中查询票据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兵团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标准必须符合财政部相关规范要求,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 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在兵团非税和票据一体化系统中开具兵团财政电子票据。无业务系统、用票量小的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在兵团非税和票据一体化系统中单位端开具兵团财政电子票据。使用自有业务系统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可以通过单位自有业务系统与兵团非税和票据一体化系统对接,实现自动开具兵团财政电子票据。

第三十三条 财政电子票据开具后,开票单位应当通过电子票夹小程序、微信卡包、支付宝发票管家等方式向缴款单位或个人通过兵团非税和票据一体化系统自动交付电子票据。缴款单位或个人获取电子票据后,应当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或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验真伪,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票据使用单位和缴款单位可以使用兵团财政电子票据进行记账处理。兵团财政电子票据含打印件,记账时应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或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验真伪后方可记账,不得重复记账。

第三十五条 兵团财政局、师市财政局应当通过兵团非税和票据一体化系统,3个月一次对已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进行核销,查验财政电子票据合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因录入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电子票据,通过系统操作,自动在票据上生成“已开红票”字样。

第三十七条 填写兵团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监(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第三十八条 兵团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兵团财政票据;不得串用兵团财政票据,不得将兵团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十九条 兵团财政票据发放范围,为兵团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兵团各级驻外省、市、区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 兵团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四十一条 兵团财政纸质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纸质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兵团财政纸质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兵团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兵团财政部门批准。师市财政局销毁财政票据应当报备兵团财政局。

第四十二条 兵团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单位丢失数字签名认证(Ukey),要及时注销,重新办理。出现盗开票据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兵团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开票单位、缴款单位分别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形成符合长期保管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兵团财政电子票据保存期一般为30年。兵团财政部门归档作为备查依据,开票单位归档作为记账依据,缴款单位或个人归档作为报销凭据。

第四十五条 尚未使用但应当予以作废销毁的兵团财政纸质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兵团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四十六条 兵团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兵团财政部门办理《兵团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纸质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纸质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兵团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四十七条 兵团财政纸质票据或者《兵团财政票据领用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兵团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四十八条 兵团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纸质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制订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四十九条 兵团财政局、师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兵团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兵团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 兵团财政局、师市财政局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十一条 兵团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兵团财政局、师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兵团财政局、师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印制兵团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兵团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兵团财政票据;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兵团财政票据;

(五)伪造、使用伪造的兵团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未按规定使用兵团财政票据监制章;

(七)在境外印制兵团财政纸质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兵团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十三条 兵团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审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1日起施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兵财综〔2014〕4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修订说明

 

财政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等相关规定,我们起草修订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按程序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明确了财政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对财政票据管理进行重新规范。

2022年1月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缴电子化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一体化系统上线;3月1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与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成功对接,实现全国财政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兵团财政电子票据使用运行平稳,电子票据已在全兵团广泛应用。

2014年11月,兵团财务局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兵财综〔2014〕40号),是结合当时兵团财政票据管理实际、依据原《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0号)制订的,现已不适用。

兵团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鉴于财政票据管理的重要性和使用的广泛性,以及兵团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新要求,有必要对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兵财综〔2014〕40号)进行重新修订。

二、起草过程

为落实财政部令104号文件对财政票据管理的新规定,在前期调研研究基础上,结合兵团财政票据管理实际,我们起草修订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草稿)》。

通过书面形式在征求了兵团14个师市财政局、12家兵团本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我局4个相关处室和法制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后,按照相关程序,经认真梳理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本办法制订的依据、财政票据的定义,并对财政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进行了规定。

(二)兵团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规定了财政票据的具体种类和具体内容。

(三)兵团财政票据的监(印)制。按照财政部统一的规范要求,规定了兵团财政局负责兵团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兵团财政票据应当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进行财政票据的监(印)制。

(四)兵团财政票据的领用与发放。规定了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领用与发放的相关办理事项。

(五)兵团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规定了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使用与保管的相关制度。
   
 (六)监督检查及罚则。对兵团财政票据监督检查行为和处罚进行规定。

(七)附则。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您对于《办法》的各项内容有何意见?请说明理由及具体修改建议。

2.您对于《办法》的处罚措施有何意见?请说明理由及具体修改建议。

3.您对于《办法》印发后,财政部门开展工作有何意见?请说明理由及具体修改建议。

       4.您对于《办法》有何其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