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财综〔2020〕17号
各师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强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兵团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更好地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综〔2020〕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我们制定了《兵团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兵团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兵团财政局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下载: 兵团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