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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发布时间:21年01月15日 信息来源:兵团财政局 编辑:兵团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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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财综〔2020〕16号

相关师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综〔2020〕51号)要求,现就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师市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现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指标10000万元,其中: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5000万元(资金分配表详见附件1);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5000万元(资金分配表详见附件2),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师市应当做好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编列入2021年“二上”预算。该项资金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

三、2021年,财政部将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兵团202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情况以及财政部驻新疆监管局审定的绩效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调整。兵团将根据财政部预算调整情况,适时对专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清算。

四、该项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填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五、请按照《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9〕13号)和《兵团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兵财综〔2018〕52号)要求,参照《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3)、《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4)和补助你师市资金,确定绩效目标。同时,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附件:1.兵团2021年中央财政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

           2.兵团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

           3.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

              造绩效目标表

           4.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兵团财政局

2020年12月12日

附件下载:

2021年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

2021年中央财政补助老旧小区资金分配表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