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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年03月23日 信息来源:兵团财政局 编辑:兵团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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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兵财综〔201943

各师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支持兵团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21号),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兵团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兵团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兵团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兵团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安排以及下达2017年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4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21号)、《兵团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兵财综〔2017〕3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2017年至2020年由财政部安排的“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兵团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社会福利、体育事业、教育事业、红十字事业、残疾人事业、文化事业、扶贫、法律援助、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彩票发行销售的根本宗旨,充分彰显社会公益性。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资助社会福利、体育事业、教育、红十字、残疾人、文化、扶贫、法律援助、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二)资助中央、兵团明确提出的重大民生项目支出;

(三)资助团场、社区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四)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彩票公益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使用。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做好项目支出可行性研究,科学编制绩效目标,收集整理项目申报资料,向兵团财政局提交资助项目申请,并明确项目排序。兵团财政局对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依据;

(二)项目建设任务;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绩效目标;

(五)项目投资额测算依据及资金来源;

(六)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各师市财政部门接到兵团下达的彩票公益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明确到项目,并批复至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师市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彩票公益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条 彩票公益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彩票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的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章 公告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四条 各师市财政部门会同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兵团财政局及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资助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资助项目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三)资助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四)资助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十五条 各师市财政部门、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实施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资金跟踪反馈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的监督检查,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辖区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彩票公益金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