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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年03月23日 信息来源:兵团财政局 编辑:兵团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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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财综〔2019〕42号

各师市财政局、住建局:

为规范和加强兵团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兵团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兵团财政局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兵团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兵团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9〕11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兵团财政局、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管理。

兵团财政局负责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申报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交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督促指导师市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期满后,根据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一是租赁补贴。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二是公租房筹集。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三是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二)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三)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按照各师市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和绩效评价结果,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 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师市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和绩效评价结果,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等综合确定。

第九条 师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年度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数,绩效目标、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以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资料,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兵团财政局、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资料的师市,该师市绩效评价结果得分按零分认定。

兵团财政局会同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各师市报送的申报资料、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2月28日之前报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同时配合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对师市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

第十条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由师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报兵团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竞争性评审,确定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示范城市。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师市,以及国家和兵团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师市和项目,兵团财政局会同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兵团财政局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预算、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预算后,结合兵团实际情况,于30日内,会同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一次性分解下达各师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

第十三条 师市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明确到项目,并批复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金文件下达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预〔2018〕121号)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政局会同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