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财购〔2018〕12号
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有关法规,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结合兵团本级实际情况,由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组织了2018至2019年度兵团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应商采购。现将执行协议采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
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计算机、服务器、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UPS电源、电器等20类办公自动化设备,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40万元(含)以下,经兵团财政局审核,均属于本期协议供货范围,各采购单位在采购设备时,应在协议供应商品及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应商提供的非中标商品或协议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兵团本级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协议采购有关规定,对不到协议单位采购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相关费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议采购的有效期
本次协议采购的有效期为1年,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协议供应商在此期间,将按各自的承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结算方式
由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的部门,由财务处与协议供应商结算付款;由兵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管理的单位,由核算中心与协议供应商办理结算;其他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自行与协议供应商结算付款。
四、采购方式
协议供应商由采购单位在兵团政府采购网上已公布的中标供应商中自主选定,也可在此基础上采取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组织多家供应商竞价或谈判等方式,以争取更优惠的采购价格。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进行采购,并形成询价书面记录。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不得对采购人指定协议供应商。协议合同的签订以及资金结算方式由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具体商定。
五、采购原则
各采购单位应本着节约、经济实用的原则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中,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并办理审批手续。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费用开支。所购设备配置标准应符合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六、服务监督
兵团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协议供应商的监督,对其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函告兵团财政局采购管理处或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经核实后取消其协议供应商资格。兵团财政局将会同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协议供应商服务情况进行抽查。
兵团财政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