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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18年01月30日 信息来源: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编辑:兵团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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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财政部驻新疆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于2017年9月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四团(以下简称兵团二十四团)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了绩效评价工作。根据《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整改通知书》有关要求,我办高度重视,积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财政部驻疆专员办《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四团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报告》(以下简称《绩效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年兵团二十四团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3.1万亩,项目计划总投资3901.5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3000万元,团场自筹资金901.53万元。项目实际完成投资3740.34万元,为计划的95.87%,其中:中央财政资金支出3000万元,自筹资金支出740.34万元,该项目已于2017年6月竣工并通过验收。

专员办于2017年9月对兵团二十四团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了绩效评价工作,通过查看帐表、实地检测、现场评议,形成了《绩效报告》,评定兵团二十四团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分数为95.1分,充分肯定了兵团第二师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同时也指出了项目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建议。

二、绩效整改情况

对于《绩效报告》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我办高度重视,及时将报告转发至项目所在师农业综合开发办,并督促项目团场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实行整改,并出具书面整改报告。

兵团第二师农业综合开发办以及项目实施团场积极整改,组织团场农发办、财务科、工交建商科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对二十四团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中反馈的问题进行研究,分解任务,落实责任人,将问题整改到位,有关情况如下:

(一)报账工作不及时的问题

针对报账工作不及时问题,已及时整改到位。已督促二十四团将项目前期未及时支付的完工项目进行报账。对项目2016年发生的科技培训费1.94万元,已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手续报账支付完毕。

(二)项目论证不够严谨的问题。

针对项目论证不够严谨存在的问题,我办认真调查发现,兵团二十四团较为重视项目前期工作,成立了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团场农发办曾多次组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采取召开职工大会、实地查看、走访调研、以及座谈会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内容及可行性进行多次论证,按照 “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确定了项目建设内容,并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项目区建设内容进行了勘察测量,为项目设计提供准确的数据。但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设计与实际施工不符,需要设计变更的情况。由此说明二十四团在项目前期论证工作上还存在不够严谨的问题。针对以上情况,我办将积极吸取教训,认真总结经验,指导和督促师(市)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做好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可行性及初步设计的编制及审核工作,严格把关,为项目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三)部分合同未履行招投标手续的问题。

针对部分合同未履行招标手续的问题,经调查,兵团二十四团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整团推进项目工程设计(合同金额25万元)未履行招标程序,我办督促项目团场按照建设环节认真研究,查找未履行招标程序的原因,落实责任人,并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农发办有关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规定,防止今后的项目建设招标漏项、不履行招标程序、以及招标不合法合规的现象。

(四)建设内容变更未办理报批手续问题。

针对建设内容变更未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问题,我办已督促兵团第二师农发办和二十四团按照农业综合开发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变更手续,由二十四团向师农发办上报了《关于二十四团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整团推进项目申请变更的请示》(团发[2017]143号),第二师农发办批复下达《关于对二十四团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整团推进项目变更的批复》(师财开发[2017]19号),对项目实行变更。今后,我办将督促师(市)农发机构和项目团场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方案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设内容的项目,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提高项目管理的严肃性。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在积极整改的同时,我办认真总结、吸取经验,督促师(市)、团场农发机构在今后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中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预算资金支付进度。

今后我办将督促师(市)、团场农发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兵团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指导师(市)、团场农发机构要按照国家农发办《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和兵团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进行财务核算。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建立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按照相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报账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进行报账及支付工程款,提高项目资金使用及支付进度。

(二)加强项目前期评估论证工作,提高项目审批质量。

今后将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督促项目所在师(市)、团场农发机构加强项目前期调研、论证工作,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兵团农发办对国家农发办及兵团确定的重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评审,并对师(市)农发机构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随机监督检查。

(三)严格招投标管理制度,创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

在今后的项目管理中,我办将督促师(市)、团场农发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农发办有关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合法合规对项目前期及施工过程中所有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并对招标结果实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验收、绩效考评中,将合法合规全面履行招标程序作为绩效考核、验收的重要评分依据。

(四)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督促师(市)、团场农发机构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项目。确需调整的项目,涉及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团场农发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师(市)农发机构批准,并报兵团农发办备案;涉及调整财政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团场农发机构出具初审意见,经师(市)农发机构审核后,报兵团农发办审批,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附件:驻新财监【2017】95号 24团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