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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17年10月15日 信息来源:兵团财务局 编辑: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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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财教〔2017〕84号

各师财务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兵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兵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新修定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兵团财务局     兵团人口计生委

2017年9月22日


附件:

兵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新兵发〔2016〕25号)、《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7〕18号)及补充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计生专项经费”)是由兵团本级预算安排,用于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强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支持基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计生专项经费由兵团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按规定支出范围和支出结构安排使用。

第四条  计生专项经费的管理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分配。计生专项经费根据上年度各师、团场人口规模及所辖贫困人口、育龄人口数量等客观因素,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及其他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参考工作实绩,采用因素分配法计算分配。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保证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做好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同时,优先确保计划生育惠民政策在南疆师团、边境困难团场、少数民族聚居团场的落实,优先满足计划生育重点服务对象和目标人群的需要。

(三)落实政策,保证效益。计生专项经费的使用,应达到重点保障团场职工群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落实和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服务水平的目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开支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  计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用于补助经济困难单位育龄夫妻(含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育龄人员)实施孕情、环情监测;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费用。

(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各项奖励扶助政策。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规定落实计划生育“三项制度”;补助经济困难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包括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加发5%工资或一次性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费用等。

 (三)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作宣传品、组织宣传教育活动、生育登记服务、出生人口监测、基层人员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特殊家庭关怀、流动人口管理、业务设备购置等。

(四)兵团人口计生委和兵团财务局共同确定的其他补助项目。

第六条  计生专项经费中用于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设备购置经费的比例不得高于20%;用于宣传教育经费的比例不得高于20%。

第七条  计生专项经费,各师直接下拨团场比例不低于85%,剩余部分由师统筹安排解决基层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第三章  管理职责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 兵团财务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年度决算;

(二)审核兵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四)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兵团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工作;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九条 兵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程序提交兵团财务局审核后,报兵团、兵团党委审批;

(二)负责组织对项目社会公示、跟踪管理和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等工作,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配合兵团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评价,并向兵团财务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评价结果。

第十条 兵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收到预算指标告知通知30日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应在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兵团财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资金文件下达5个工作日内,由兵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各师(市)财政(务)局和人口计生委要及时下拨计生专项经费,三项制度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认真组织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各师(市)财政各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专项经费支出范围,切实落实计划生育手术补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所购医疗服务设备须科学规划、合理配置,避免资产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

第十三条计生专项经费预算批复及资金拨付时限按照《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办〔2017〕18号)及补充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各师(市)财政(务)局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应在收到专项资金30日内,将经费分配下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物品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升支出效果,兵团人口计生委对计生专项经费进行定期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采取自评与重点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价结果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师、团及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填写《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见附件),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兵团人口计生委对项目单位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兵团人口计生委将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对计生专项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师(市)财政(务)局、人口计生委要对本师计生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并于每年2月28日前将本师上年度计生专项经费自查报告、绩效评价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兵团财务局、兵团人口计生委。

第十九条  计生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积极推进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兵团财务局和兵团人口计生委将视情况减少、缓拨或停拨计生专项经费;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一)截留计生专项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擅自改变计生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三)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师计生专项经费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会同兵团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兵团团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教〔2014〕51号)同时废止。

   附表:《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