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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17年10月15日 信息来源:兵团财务局 编辑: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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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财教〔2017〕88号

各师财务局、旅游局:

为规范和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新修定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兵团财务局         兵团旅游局

                                      2017年9月28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旅游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7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新兵发〔2016〕25号)、《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7〕18号)及补充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专项资金,是指由兵团本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兵团旅游产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旅游专项资金的补助原则是“突出重点、择优补助、重在导向、务求实效”,重点支持南疆师团、其他师边境团场旅游项目,通过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兵团财务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年度决算;

(二)审核兵团旅游局提交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四)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兵团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工作;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五条  兵团旅游局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旅游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程序提交财务局审核后,报兵团审批;

(二)负责组织对项目社会公示、跟踪管理和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等工作,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配合兵团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兵团财务局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评价,并向兵团财务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评价结果。

第三章 补助范围

第六条 旅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纳入兵团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中的国家级景区和重点景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的项目补助。

   1、国家级景区和重点景区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周边断头路通路工程,景区游步道、桥涵、湿地和水域整治工程,景区智慧旅游,景区安全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完善项目。

2、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景区(点)厕所、停车场的建设和完善项目、城镇通往景区的标识标牌、游客接待中心等项目。

第七条 重点项目的规划编制、旅游教育培训和宣传推介项目。包括:纳入兵团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中重点项目的规划编制;旅游行业和岗位培训;重大旅游节庆和宣传促销活动。

第八条 师团带动职工增收致富的旅游项目包括:“农家乐”、“渔家乐”等特色旅游开发或旅游扶贫开发等项目。

第九条 其他符合兵团旅游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项目申报:

(一) 项目申请报告。师(市)旅游局和财政局联合向兵团旅游局和财务局报送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各一份。报告要对本师当年的旅游发展概况和支持重点做简要分析;对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对单个项目情况做简要说明。各师(市)旅游、财政部门对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 项目申报材料。每个申报项目除按所附《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格式填报相对应的项目资料表格外,还需要单独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旅游项目所在师(市)团旅游总体开发规划文件;

2、旅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兵团、师或兵团辖市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以上第1-5款为所有申报项目的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各师(市)旅游局会同各师(市)财政局按本办法的使用原则、范围、方式编制旅游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文本,于每年9月3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兵团旅游局、财务局。由兵团旅游局提出初审意见,合格的项目存入项目库。初审通过的项目,在发文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兵团日报》、兵团政务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兵团旅游局收到预算指标告知通知后30日内,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在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兵团财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资金文件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由兵团旅游局负责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项目调整。对已下达旅游专项资金补助预算的旅游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师(市)旅游局、财务局提出申请报兵团旅游局(附更改项目申报材料),经兵团旅游局商财务局按程序审批,经兵团、兵团党委审核通过后,方可更改项目。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旅游专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实行兵、师分级负责制。财务局、旅游局根据职能定位,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旅游专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兵团旅游局建立旅游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旅游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保证旅游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兵团旅游局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结果在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兵团旅游局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对资金到位不及时或使用效益不高的项目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如数追回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旅游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兵团旅游局组织实施,兵团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行【2014】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旅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