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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17年10月13日 信息来源:兵团财务局 编辑: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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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财教〔2017〕80号

各师财务局、教育局,兵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兵团普通高中助学金管理,按照近年来国家和兵团对普通高中助学金政策进行的连续调整及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兵团财务局、教育局重新修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助学金管理办法》    

兵团财务局         兵团教育局

                                 2017年9月15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普通高中助学金资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关于南疆四地州兵团垦区普通高中实行免费教育有关事宜的通知》(兵教办发〔2015〕40号)《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7〕18号)及补充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兵团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高中部。

第三条 兵团普通高中助学金由中央和兵团共同设立,兵团财务局和兵团教育局按照“统筹安排、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共同管理,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学校负责具体实施的专项资助政策。

第二章 资助对象、条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南疆四地州兵团垦区(一师、三师、十四师,下同)普通高中在校生和其他各师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不参与宗教团体和非法宗教活动,不穿戴宗教服饰;

4.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资助范围:南疆四地州兵团垦区普通高中助学金受助比例原则上为100%;其他各师普通高中助学金按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并适当向贫困区域和民族区域倾斜。“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残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必须纳入普通高中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七条 标准及用途:兵团普通高中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受助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各普通高中根据具体情况可分为三档:一档为每生每年3000元;二档为每生每年2000元;三档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资金核定。南疆四地州兵团垦区普通高中按照年初预算、年终决算方式核定全年资金。年初根据上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年报数据,结合上年度秋季学期系统数据以及各单位实际情况核定全年资金;年末根据本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年报数据,结合本年度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系统数据以及各单位实际情况,对本年度专项资金进行决算。当年决算中专项资金如有结余或超支,在次年预算中抵减结余或弥补不足。其他各师普通高中根据上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年报数据以及上年度秋季学期系统数据核定全年资金。

第九条 资金审批及拨付。专项资金预算经兵团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后,兵团财务局按规定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向兵团教育局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兵团教育局应在收到预算控制指标30日内提出分配方案,向兵团财务局提交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兵团财务局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反馈至兵团教育局,由兵团教育局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通知规定程序上报兵团审批,同时抄送或报备兵团财务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审定批准后,兵团财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文件,同时抄送新疆专员办、兵团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并在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师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30日内必须将资金下达至所辖学校。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文件下达的时段、金额及系统审核通过名单及时发放高中助学金。

第十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账目清晰明了。因转学、自然流失等情况产生的结余资金,兵团将予以阶段性专项清除。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国家助学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向不符合受助条件的学校或学生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填报或申请。南疆四地州兵团垦区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填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学校信息表》(附件1),并由受助学生签字确认,不得代签。学校对信息进行汇总,并将助学金受助名单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审,每学期初提出助学金申请的学生须如实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受助学生必须持有“扶贫手册”、“烈士证明书”、“孤儿证(儿童福利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

第十四条 审核评定。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五条 确定名额档次。兵团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年初下达的资金,结合受助学生实际情况确定数量(名额)和档次。

第十六条 公示和备案。学校须将拟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示说明、学生姓名、学籍号、班级、资助标准、公示期限、监督电话以及学校公章等,除以上内容外学校不得将学生其他重要信息对外公示)。公示期间,拟受助学生名单若出现异议,学校须及时核查具体原因,认真研究并妥善解决。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必须将公示信息及时回收,并分别于春季学期5月10日前和秋季学期10月10日前将评审公示情况和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审核备案完成后,中途转入学生不再纳入本学期受助范围。情况特殊的学生可由各师及学校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 资金发放。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和助学金的领取要严格落实签领制度,学校必须按要求填制《兵团普通高中助学金发放表》(附件3),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严禁他人代签。

1.各学校必须按规定及时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和发放高中资助卡,将助学金按学期直接打入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助学金。暂时无法办理高中资助卡的受助学生,可由学校将相关情况上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经审批备案后将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中。

2.对于已激活的受助学生资助卡,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回收集中保管,学生转学、退学时,学校应督促学生到发卡银行进行销户;因学生流失确实无法发放的资助卡(未激活),学校应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做好资助卡的注销和清理工作。

3.具有公办食堂的普通高中,根据实际情况向师教育局提出申请报备,经审核批复后可通过打入食堂饭卡的形式落实助学金的发放。因受助学生转学、退学或毕业,学生食堂饭卡未消费完的金额必须足额退还,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十八条 系统维护。学校须于春季学期5月20日前和秋季学期10月20日前完成普通高中资助子系统受助学生信息的录入及审核。

1.师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学校提交的受助名单与备案名单进行比对,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当月28日前在系统中完成审核。兵团直属学校由兵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审核。师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学校审核人员严禁将本级审核权限下放。系统受助名单审核通过后,本学期内不得进行新增。

2.各师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各师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须在系统中按照各学校具体资金拨付情况完成“下拨资金填报”,填报金额须与各学校实际到账资金相符。

第十九条 数据报送。高中助学金发放完成后,各学校须将本年度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的受助学生人数及档次于11月30日之前逐级上报兵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

1.各学校要按年度建立和管理高中助学金档案,具体档案材料包括国家及兵团相关政策、普通高中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高中助学金拨付财务凭证、申请表、领导小组审核记录、学校公示材料、系统填报材料、银行打卡对账单、高中资助卡和高中助学金领取签字确认表、银行卡注销材料、现金发放审核批复等。

2.各师教育局资助管理部门要妥善保存普通高中助学金各级各类相关政策文件、资金拨付文件、学校公示报备材料、师级系统审核报表、发放签字表、银行卡发放(食堂打卡)报备材料、结余统计表、监督检查材料、组织培训材料、开展政策宣传材料、各类统计报表以及其他上报材料等。

3.各类资助档案须分类保管,以备检查。

第二十一条 数据安全。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强化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数据导出使用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04号)中关于数据导出、使用、管理、销毁、安全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各级各类账号由专人负责,对本级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负责,严格遵循“谁导出、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系统数据安全。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普通高中助学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师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师教育局牵头,会同师财务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开展普通高中助学金各项管理工作,分工负责、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管理效能,层层落实责任书的签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助学金政策落实及业务开展情况纳入督导评估体系。各普通高中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的政策落实、资助程序、资金发放、信息安全等方面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绩效管理。兵团财务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兵团教育局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并向兵团财务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助学金专项资金发放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各学校要定期对申请公示流程、发放确认签字、系统维护、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依法接受兵团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监察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五条 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或微博)等平台和资源,通过知识讲座、家长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普通高中助学金相关政策和资助流程,确保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学校要积极开展资助育人活动,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报效祖国、回馈社会。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公开遵循“谁分配、谁公开,谁公开、谁解释”及“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兵团教育局作为公开主体,兵团财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专项资金的公开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要贯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全过程,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五公开”。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在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兵财教〔2016〕1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师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则),报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备案。

附件:1. XX年XX学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助学金申请表

     2. XX年XX学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南疆四地州兵团垦区普通高中助学金申请表

     3. XX年XX学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助学金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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