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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17年10月13日 信息来源:兵团财务局 编辑: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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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财教〔2017〕79号

各师财务局、教育局,兵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兵团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按照近年来国家和兵团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调整及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兵团财务局、教育局重新修定了《兵团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兵团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兵团财务局 兵团教育局

2017年9月15日

附件

兵团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评审和发放程序,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号)《兵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新兵发〔2016〕41号)及《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兵发〔2017〕18号)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兵团本级预算共同安排,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按照“统筹安排、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共同管理,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学校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二章 补助对象、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补助对象:兵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第五条 寄宿生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不参与宗教团体和非法宗教活动,不穿戴宗教服饰;

(四)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补助范围: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原则上按照100%的比例享受生活费补助;兵团直属和师直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按照40%的比例评定享受生活费补助。其中,寄宿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残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必须纳入补助范围。

第七条 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此后,兵团将结合中央财政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补助标准,调整兵团补助标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制度。年初根据上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年报数据,结合上年度秋季学期系统数据(学籍系统和资助系统,下同)以及各单位实际情况核定本年度预算资金。年度终了根据本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年报数据,结合本年度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系统数据以及各单位实际情况,对本年度专项资金进行决算。当年决算中专项资金如有结余或超支,在次年预算中抵减结余或弥补不足。

兵团直属和师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上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年报数据,结合上年度秋季学期系统数据和各单位实际情况核定全年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兵团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后,兵团财务局按规定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向兵团教育局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兵团教育局应在收到预算控制指标30日内提出分配方案,向兵团财务局提交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兵团财务局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反馈至兵团教育局,由兵团教育局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通知规定程序上报兵团审批,同时抄送或报备兵团财务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审定批准后,兵团财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文件,同时抄送新疆专员办、兵团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

第十条 师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30日内必须将资金下达至所辖学校。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文件下达的时段、金额及系统审核通过名单及时发放生活费补助。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按月核算、分期发放,确保受助学生足额享受。受助学生住宿时间是核算生活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受助资格认定以寄宿登记手续为基础,学校要及时完成住宿学生的异动登记,受助学生自退宿起学期内不再享受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各师和学校要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师本级补助资金由兵团财务局按要求拨付各师,师财务局实行专账核算;团场补助资金由兵团财务局直接拨入团场义务教育资金特设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因转学、自然流失等情况产生的结余资金,兵团将予以阶段性专项清理。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学校(或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补助资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开学初,符合受助条件的寄宿学生必须提出申请,填写《兵团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学校审核。学校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 公示和备案。学校须将拟补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示说明、学生姓名、学籍号、班级、补助标准、公示期限、监督电话以及学校公章等,除以上内容外学校不得将学生其他重要信息对外公示)。公示期间,拟受助学生名单如出现异议,学校须及时核查具体原因,认真研究并妥善解决。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必须将公示信息及时回收,并分别于春季学期5月10日前和秋季学期10月10日前将评审公示情况和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受助学生名单审核备案完成后,中途入住学生不再纳入本学期受助范围,对于情况特殊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可由各师及学校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 发放形式:1. 补助资金转入学生就餐卡或发放食堂就餐券;2.补助资金转入学生(或法定监护人)银行储蓄卡。学校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补助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

第十九条 签领制度。补助资金的发放严格实行签领制度。

(一)凡是享受补助资金的寄宿生,需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学校需按照要求填制《兵团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登记表》(附件2)。

(二)受助学生转学、退学或毕业时,学生就餐卡(食堂就餐券)未消费完的金额必须足额退还,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五章 组织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补助资金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该项工作列为年度重点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明确责任、专人管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管理效能。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补助资金的落实及业务开展情况纳入督导评估体系。

第二十一条 细化日常管理。

(一)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和发放补助资金。学校要认真审核把关受助学生资格,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及时落实发放,并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上级资助管理部门要承担审核责任。

(二)各级资助管理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国家及兵团相关政策、各学校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资金财务收支凭证、食堂收支账目及相关公示材料、学生信息表、系统填报材料等,按学期装订存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凭证准确完整。

(三)系统维护。学校须于春季学期5月20日前和秋季学期10月20日前按照实际受助人数完成信息系统的录入及审核。

师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学校提交的受助名单与备案名单进行比对,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当月28日前在系统中完成审核。师教育局学生装在管理部门及学校审核人员严禁将本级审核权限下放。系统受助学生名单审核通过后,本学期内不得进行新增。

各师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须在系统中按照各学校具体资金拨付情况完成“下拨资金填报”,填报金额必须与各学校实际到账资金相符。

(四)数据安全。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学校要强化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数据导出使用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04号)中关于数据导出、使用、管理、销毁、安全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义务教育资助子系统各级管理人员的账号、密码必须由专人负责,对本级数据导出、使用和管理负责,严格遵循“谁导出、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系统数据安全。

(五)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平台和资源,通过知识讲座、家长会、征文和演讲比赛等形式广泛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同时,学校应对受助学生开展爱国主义和感恩教育,激励学生奋发学习,报效祖国,回馈社会。

(六)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重点对申请评审程序、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情况、签领发放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各师教育部门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绩效评价。兵团财务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兵团教育局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并向兵团财务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评价结果。每年度补助资金实施结束后,师团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组织项目学校自觉开展项目自查工作,按照《兵团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详见附件3)自评打分,并将自评情况报送兵团教育局。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调整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公开遵循“谁分配、谁公开,谁公开、谁解释”和“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兵团教育局作为公开主体,兵团财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专项资金的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要贯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全过程,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五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资金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在发文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在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兵团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师及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兵团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兵财教〔2015〕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XX学年XX学期兵团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

     2. XX学年XX学期兵团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登记表

     3. XX学年XX学期兵团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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