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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职工自主创业示范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17年10月12日 信息来源:兵团财务局 编辑: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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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财企〔2017〕46号

各师财务局、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7〕18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兵团职工自主创业示范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兵团职工自主创业示范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兵团财务局             兵团工会

                       2017年9月22日

附件

兵团职工自主创业示范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工自主创业示范项目贴息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7〕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兵团职工自主创业示范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兵团职工自主创业示范项目建设,由兵团党委批准设立、用兵团自有财力安排的,用于补贴职工自主创业示范项目内示范户贷款利息的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专项资金的管理要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服务于发展兵团职工自营经济,促进团场职工多元增收,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统筹整合,保障重点。根据中央和兵团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各师需求,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缓急,体现向南疆师团倾斜,重点扶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利于职工创业创新、多元增收的项目。

(三)强化程序、规范分配。职工自主创业示范项目申报、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在项目所在单位公示,在推荐和审批过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

(四)注重绩效,公开透明。贴息资金注重实效,实行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分配贴息资金的依据。专项资金的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五)依法监管、责任追究。贴息资金实行兵、师、团三级工会责任制,细化贴息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明晰责任到岗到人,形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实施

第四条 示范项目范围涵盖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农副产品加工、特色农机、特色运输服务、特色农超对接、特色家政服务、特色“农家乐”“牧家乐”“渔家乐”、特色旅游、特色民族手工艺和精品田、精品园、精品棚、精品畜等。

第五条 申报示范项目的对象是兵团职工,示范项目必须明确带动的职工群众目标,特别是困难职工对象。

第六条 示范项目采用职工自主自愿向团工会申报;由团工会择优向师工会推荐,再由师工会根据职工自营经济发展实际确定本级示范项目和争取兵团工会扶持的示范项目,向兵团工会提出申请。兵团工会根据申请,经审核立项实施示范项目后,于贷款期末核拨贴息资金。

鼓励各师、各单位自筹资金,扶持和发展师本级自主创业示范项目,并带动所属团场、企业大力扶持发展本级自主创业示范项目,形成层层抓示范项目建设、比学赶超的争先创优机制。

第七条 贴息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综合考量示范项目销售市场前景、专业化产业化程度、科技含量、贷款及偿还能力、覆盖团场数(南疆团场、边境团场或贫困团场数)、示范项目内示范户数、辐射带动职工群众户数、帮扶困难职工户数等因素。

第八条 贴息资金既鼓励示范户发挥带动作用,又兼顾公平。示范项目内每户职工平均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在示范项目内部不平均分配贷款额度的情况下,贷款额度最高的职工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各级工会负责申报职工自主创业示范项目和组织实施贴息贷款,做好贴息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示范项目的督查和服务,在申报项目前、中、后期,必须实地考察、督查项目,充分了解和掌握项目基本情况和实施情况。兵团工会不定期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要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台账须包含项目示范户基本信息、身份证明、项目贷款凭证、职工贷款签名表、项目建设计划书、项目内困难户情况、项目示范带动情况等内容,充分反映项目实施整体情况。

第十二条 兵团工会负责对示范项目进行督查,依据示范项目实际落实贷款额度、示范项目内示范户数、辐射带动职工群众户数、帮扶困难职工户数、贴息资金与项目利润比值等因素,于年终对示范项目全年效益进行评估排序,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章 贴息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的来源。贴息资金由兵团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兵、师、团三级工会筹措资金组成,兵团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兵、师、团三级工会贴息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按比例配套。

贴息贷款期限为一年,贴息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全额或部分补贴职工自主创业示范项目示范户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一)兵团工会根据核定后的示范项目实际发生的贴息贷款数额分配贴息资金。对不能保证配套贴息资金到位的单位,不予核拨贴息资金。

(二)贴息资金依据示范项目实际发生贷款(以贷款凭证为准)一次性核拨。

(三)各师、各单位工会要对贷款职工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评析评估贷款风险,要经常性对贷款职工进行跟踪指导、服务和监督,负责协助贷款职工和金融机构履行贷款手续,确保放款、还款顺利,保证贴息贷款安全。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级工会要结合团(企)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信息公开,在申报、推荐、审核过程中,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五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2.坚持“择优支持”和“示范带动”的原则。扶持的职工要致力于发展职工自营经济,有意愿带动身边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共同富裕。

3.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贷款职工必须严格遵守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按时足额归还贷款,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

4.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严禁截留和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此向职工加收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会应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贷款职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各级工会和金融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贴息资金的,由各师、各单位工会和金融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贷款职工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贴息资金的,有关部门将责令纠正、追回贴息资金,并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负责管理示范项目的各级工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进行行政问责:

(一)贴息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方法、随意调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贴息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师根据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资金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工会会同兵团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