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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17年10月12日 信息来源:兵团财务局 编辑: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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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财企〔2017〕44号

各师财务局、工信委:

为了规范和加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7〕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兵团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兵团财务局      兵团工信委

                              2017年9月15日

附件

兵团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7〕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兵团本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兵团工信委)、兵团财务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公正、公平、规范、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兵团新型工业化有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

(一)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年限和额度根据银行承诺的贷款总额和现行贷款利率核定,原则上单个项目贴息额度在800万元以内;

(二)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采取财政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重大专项规划编制、工业人才培训采取财政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新疆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要求连续三年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七条 兵团工信委会同财务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兵团工业发展重点,于每年3月底以前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下达各师。

第八条 各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企业申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兵团工信委和财务局。同时对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兵直企业可直接向兵团工信委和财务局申报。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各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本师项目收集、审核、报送的有效机制。凡符合规定条件和支持重点范围的项目,列入兵团工信委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等(具体内容和格式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并综合考虑目标任务、政策倾斜和绩效管理等三类因素,具体如下:

(一)目标任务因素:以兵团确定的工业发展目标任务为主要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其它指导性文件确定的年度支持重点。

(二)政策倾斜因素:以南疆、贫困、边境、少数民族聚居团场、对口帮扶单位为倾斜依据。

(三)绩效因素:以兵团财务局、工信委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和预算执行进度为依据。

第十二条 兵团工信委会同财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筛选评审,并提出分配建议,按照有关要求,执行申报、审核、拨付、公开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兵团工信委会同财务局根据兵团批准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联合下达《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单独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如需调整,按照相关规定,须经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兵团工信委和财务局批准。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兵团工信委、财务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专项资金执行、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规范使用。同时各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的执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评审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及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单位,兵团工信委、财务局将采取警示整改、撤销项目并追回下拨的专项资金等办法处理;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经警示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单位,对违规违纪使用专项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所在师,兵团工信委、财务局3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项目,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立健全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各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兵团工信委、财务局备案。兵团工信委、财务局对各师验收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验收结果严重不符的,将影响下年度该师(市)的专项资金安排。兵直企业直接向兵团工信委申请。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的监察和审计。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企〔2014〕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