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公 告
2017年第1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年创业增收基金会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慈善总会
5.石河子大学教育基金会
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华山中学教育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6年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6年度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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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4日
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文件电子版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