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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16年12月28日 信息来源:兵团财务局 编辑: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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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财企〔2014〕72号

关于印发《新疆兵团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师财务局、商务局,兵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兵团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进兵团“三化”建设,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关于印发<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14〕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了《新疆兵团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兵团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兵团财务局         兵团商务局

                            2014年7月14日


附件

新疆兵团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兵团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兵团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进兵团“三化”建设,培育兵团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和《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办发〔2014〕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兵团对外开放和经济政策,紧紧围绕兵团“三化”建设,充分利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有利时机,提升兵团对外开放的层次和水平,促进兵团外经贸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鼓励有一定实力的外贸企业向实体转型,从单一贸易转型为贸易和产业联动,提高兵地融合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强兵团自产品出口能力,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三)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四)符合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兵团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兵团财务局会同商务局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兵团商务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兵团商务局会同财务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建议;会同兵团财务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及支持方式

第五条 兵团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二)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三)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四)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五)优先支持南疆(师)市、团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兵团外经贸发展事项。

第六条 兵团外经贸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

1.支持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和外贸转型升级。支持培育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承接国际和东部地区产业转移,举(承)办国际性展会等外经贸事项。支持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际营销网络、商品市场、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提升外贸发展的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加强品牌、产品标准和设计能力建设,创新外贸发展模式,提高外贸发展质量。

2.对年度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包括:企业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其中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以及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予以优先支持。

(二)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兵团企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技术。

(三)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具体包括:

1.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以下领域予以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及优势行业投资合作;国际资源开发投资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以人民币计价的境外投资。

2.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3.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以及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建设、运营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

(四)支持外经贸发展规划编制和重大课题研究论证,以及国际间经贸学术交流和人员交流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的资金,每年支持不超过第一项支持重点资金总量的2%。

第七条 兵团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助、资本投入、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八条 兵团财务局会同商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九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兵团商务局或师商务局备案登记具有进出口经营资质的企业,其中按本办法第五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规定程序通过兵团或师商务局和财务局提出申请。其中,兵直企业直接向兵团商务局和财务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九条中规定条件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兵团各师商务局和财务局对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确的时间汇总上报兵团商务局、财务局。兵直企业、单位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兵团商务局、财务局。

(二)兵团商务局会同财务局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对审核合格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

(三)资金支持方案要按照《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办发〔2014〕41号)的要求上报兵团审定。

(四)兵团财务局根据兵团审定的资金支持方案拨付资金。各师财务局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企业、单位。

第十二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除中介机构评审经费,以及特殊规定事项外,不能用于工作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师商务局和财务局要按照兵团商务局和财务局的要求,对本单位、本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5前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兵团商务局、财务局。

第十四条 兵团财务局和商务局对各师有关部门及企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务、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按档案管理的时限要求保管。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兵团财务局会同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企〔2008〕1047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企〔2010〕206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兵财企〔2011〕40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兵财企〔2010〕68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8号)及《关于印发〈新疆兵团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兵财企〔2013〕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