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财购〔2015〕33号
各师(市)财务(政)局,兵团机关各部门、兵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兵团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业务监管和执行效率,保持政府采购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2016—201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请按照以下要求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各项工作。
一、兵团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含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或非财政性资金(与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的),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项目时,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采购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按分散采购形式采购的,需提前就项目、预算、用途、申请的理由等向兵团财务局采购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标注*号的项目,属兵团本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项目协议(定点)采购的限额为40万元(不含)以下;零星维修工程定点采购限额为5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金额超过限额的,采购人应当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另行申报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兵团财务局每年度公布的协议定点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货物类同类项目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工程类同类项目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服务类同类项目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向兵团财务局采购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采购人方可实施采购。
五、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加注“备注”的项目,单次或年采购金额未达到相对应备注要求的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六、未纳入兵团2016—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要按兵团2016—2017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附件2)执行。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限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兵团财务局采购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采购人方可实施采购。
七、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及国家规定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必须优先采购。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采购人根据国家和兵团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核准手续后执行。
八、对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具体编制办法和报送时间按照兵团财务局每年度预算编制相关规定执行;对年度追加或调整部门预算的,要及时补编政府采购预算。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不予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九、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和目录以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行为,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兵团财务局采购管理处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联系电话:0991-2890148。
十、各师(市)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并报兵团财务局备案。
十一、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由兵团财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2016—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点击下载附件1.2)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2016—2017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兵团财务局
201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