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财购〔2015〕21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蔚松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6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动检查工作已经终结,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1、你公司代理的“兵团云”数据中心扩容——服务器采购项目(BZHW-[2014]194)和兵团团场安全监管部门2013年执法专业装备采购项目(BZHW-[2014]180)中标公告发布日期和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日期不一致,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62条“……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
2、你公司代理的兵团党委党校空调询价采购项目(BZHW-[2014]224),招标公告中设备要求“6、制冷量﹥﹦5200W 制冷功率﹥﹦1635 W;7、制热量﹥﹦5720W+1800制热功率﹥﹦1620W+1800”,而招标文件“第三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要求6、制冷量≧5000W 制冷功率≧1400 W;7、制热量≧5500W+1800 制热功率﹥﹦1500W+1800”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第16条“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的规定。
3、你公司代理的兵团党委党校空调询价采购项目(BZHW-[2014]224)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要求”要求品牌为 “12、品牌:格力、海尔、美的、科龙、奥克斯(国内知名品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针对以上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理决定。请于9月20日前将整改结果上报我局采购管理处。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起15日内向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兵团财务局
201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