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行政处理决定书(二)

发布时间:15年09月14日 信息来源:兵团财务局 编辑:兵团财务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

兵财购〔2015〕22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新疆建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荣平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西路89号果树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动检查工作已经终结,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1、你公司代理的2014年兵团监狱购置、配发医疗器械项目(JT-ZB-2014-076)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商务标和技术标专家评分汇总表中计算方法为去掉最高最低分取平均值,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52条“……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的规定。

2、你公司代理的兵团政法干警训练综合楼配套设施(JT-ZB-2014-109)中标公告发布日期和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日期不一致,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62条“……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

3、你公司代理的兵团2014年兵团监狱购置、配发医疗器械项目(JT-ZB-2014-076)招标公告中“4、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2、投标人资质要求:……2)、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针对以上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理决定。请于9月20日前将整改结果上报我局采购管理处。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起15日内向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兵团财务局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