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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三)

发布时间:15年09月14日 信息来源:兵团财务局 编辑: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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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财购〔2015〕23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新疆新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邰建国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青年路17号阳光花苑A座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动检查工作已经终结,经查,你公司代理的兵团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及素材交换网交换设备询价采购项目(XJX1400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询价设备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要求:第1-3项为以太网交换机共计17台,参考品牌分别为“H3C S7603系列”、“ H3C S5500-HI系列”、“ H3C S2126系列”,产品规格均以这三个系列进行标准定制;第五项为“管理计算机:笔记本电脑1台 参考品牌:DELL 产品规格:DELL CPU I5 500G硬盘 4G内存。”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针对以上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理决定。请于9月20日前将整改结果上报我局采购管理处。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向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兵团财务局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