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财企〔2015〕29号
兵直企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兵团财务局 兵团国资委
2015年3月27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兵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兵团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参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兵团国资委及其他具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和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控股和参股公司(即一级企业,以下简称本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本级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本级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本级国有企业产权净收入和转让本级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本级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在15%的基础上,按每年不低于两个百分点的比例逐年提高,至2020年提高至25%。分年度收缴比例由兵团国资委商兵团财务局后,报兵团批准执行。
第五条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大)会的决议。
兵团出资但由兵团本级投资平台类企业(以下简称持股企业)持股的公司(以下称为代持企业)每年分配的现金股利中,持股企业分得的兵团出资部分股权分享的股利作为国有资本收益单独申报上交。代持企业名单由兵团国资委商兵团财务局并报兵团批准后,另行通知持股企业。
第六条 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和企业清算收入全额申报上交。
第七条 国有独资的公益类企业暂时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八条 本级企业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兵团国资委或其他具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和事业单位及兵团财务局提出申请,由兵团国资委或其他具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和事业单位商兵团财务局报兵团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九条 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兵团财务局,纳入兵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十条 本级企业、清算组或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分别同时向兵团国资委或其他具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和事业单位及兵团财务局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本级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2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或持股企业据实申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股)权转让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由产权持有单位或其授权单位据实申报;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本级企业、清算组或管理人应当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5),并区别以下情况附送相关资料:
(一)申报应交利润,填报《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附表1),并附送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申报国有股股利、股息,填报《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附表2),附送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申报代持国有股股利、股息,填报《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代持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附表3),附送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四)申报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填报《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申报表》(附表4),附送产(股)权转让合同及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五)申报企业清算收入,填报《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附表5),附送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
(六)申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拥有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以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汇总)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实际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为基础申报。
第十三条 本级企业、清算组或管理人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汇总)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实际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经兵团批准的当年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决议核定;
(三)代持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代持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决议核定;
(四)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申报的产(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五)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六)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 本级企业、清算组或管理人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
第十五条 本级企业、清算组或管理人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兵团国资委或其他具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收到本级企业、清算组或管理人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兵团财务局复核。兵团财务局在收到兵团国资委或其他具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和事业单位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兵团国资委、其他具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和事业单位分别负责组织所出资本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根据兵团财务局同意的审核结果分别向所出资本级企业、清算组或管理人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三)本级企业、清算组或管理人收到兵团国资委或其他具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和事业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应交款足额上交兵团财务局。
第十六条 对本级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兵团国资委或其他具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和事业单位与财务局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催交。对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兵团国资委会同兵团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兵团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暂行)》(新兵办〔2006〕121号)同时废止。
附表:1.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代持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4.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5.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附表1-5(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