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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兵团直属机关创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15年09月02日 信息来源:兵团财务局 编辑: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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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财办〔2015〕19号

局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兵团财务局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央、自治区、兵团文明委创建文明单位有关文件,现将《兵团直属机关创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附件)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兵团直属机关创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兵团财务局

                            2015年5月21日

附件:

兵团直属机关创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兵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文明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根据中央、自治区、兵团文明委创建文明单位有关规定,结合兵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提高单位管理水平,为发挥好兵团“稳定器、大熔炉、示范区”功能,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由兵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实施管理,兵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兵直党工委。兵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 公室承担兵直机关文明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评选命名及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内部的文明创建工作由部门(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范围:党组织关系隶属兵直党工委的机关各部门、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党组织关系隶属兵直党工委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的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把文明单位创建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广泛动员,全员参与,措施有力,文明单位创建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健全,创建活动落实到位。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组织开展文明处(科、室)、班(组、岗)等内部创建活动。积极落实上级文明办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重视道德建设,加强民族团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以诚信建设为核心,以道德建设“五个一”为抓手,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兵团精神。突出“四德”主题,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围绕“三关爱”,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选树、宣传和关爱典型,运用榜样力量引导干部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坚持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四个认同”、“三个离不开”思想深入人心。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化建设先进。加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组织建设,坚 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自觉学习、终生学习的良好风尚。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教育干部职工崇尚科学,反对愚 昧、迷信和邪教,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陶冶干部职工情操,增进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工作(生产)秩序良好, 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内部治安状况良好,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严 明,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领导干部无违纪违法,干部职工无违法犯罪,无政策外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部门(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良好。落实卫生、绿化责任制,部门(单位)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无公共场所吸烟现象,绿化、净化、亮化、美化水平不断提高。开展环保、低碳等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爱护、保护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开展节水、节电、节约原材料、节省办公用品、压减“三公”经费等勤俭节约活动,节约型机关(单位)建设成效明显。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机关部门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加强效能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社会公众监督,群众满意率高。生产经营性单位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服务性单位工作标准和办事程序规范公开,服务群众细致周到、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三章 申报、考核、命名

第六条 申报创建兵直机关文明单位,依据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于当年第一季度向兵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

申报创建兵直机关文明单位应提交创建申请、组织机构、创建工作计划等材料。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还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隶属关系的领导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七条文明单位的考核由兵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及《兵团机关文明单位测评体系》,采取听取汇报、组织考试、问卷调查、实地查看、材料审核等方法进行。

第八条 兵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征求有关部门对申报部门(单位)的意见后,召开兵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结合考核及征求意见情况,对申报部门(单位)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由兵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部门(单位),由兵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下发命名文件,颁发文明单位牌匾。

第九条申报前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兵直机关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

2.干部职工违法犯罪;

3.部门(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不达标;

4.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5.部门(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在届期内出现上述情形之一者,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届三年。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部门(单位)届满后需重新申报、验收和命名。每年年底文明单位要写出自查报告,由兵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次年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在部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或者隶属关系变动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兵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获得的荣誉称号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有隶属关系的领导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文明单位的工作指导。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考核制度,开展调查研究等,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健康深入开展。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每年可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金,奖金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不申报创建文明单位的,不予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金。在届期内经考核不合格的或被取消文明单位称号的,扣除部门(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奖金的20%;对因干部职工个人原因造成取消文明单位称号的,当事人奖金全额扣除。

第十四条凡被命名为兵直机关文明单位三年以上的直属单位可以向兵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兵团级文明单位,由兵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择优向兵团文明办推荐。兵团机关部门整体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及全国文明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兵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兵团机关创建文明部局管理办法》、《兵团机关创建文明部局考核实施细则》一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