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购对象。兵团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首次领购。办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票据领购证》。
1、填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点击下载);
2、审核相关材料: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财政部驻疆专员办出具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原件和复印件;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财政票据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文件:一是收取行政事业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主管部门收取行政事业费的文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二是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三是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四是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4、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是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二是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收费文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三是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上述资料齐全并核对无误后,兵团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将即时办结。
三、再次领购财政票据。
1、出示《兵团财政票据领购证》和已经使用完的票据存根、缴费票据工本费凭证及资金收支缴存情况;
2、经兵团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核验无误,发放财政票据。
四、专用财政票据印制。
1、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向兵团财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函,并附允许收费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2、向兵团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提交兵团财务局同意印制财政票据的相关文件;
3、由兵团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确定专用财政票据票样;
4、经兵团财务局批准票样后,由兵团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统一印制。
单位:兵团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建设西路41号
联系电话:0991-236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