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财购〔2014〕15号
各师财务局,兵团机关各部门、兵直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加强对兵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业务监管和执行效率,保持政府采购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2015年和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各项工作。
一、兵团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中央专款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项目时,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对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确需自行采购的,采购人需提前就采购项目、预算、用途、申请自行采购的理由等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工作完毕后,应将采购文件、评标报告、确定供应商的依据、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三、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标注*号的项目,属兵团本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兵团财务局每年度公布的协议定点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产品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根据国家和兵团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五、属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和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大类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采购,必须优先选择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最新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清单将在《中国新疆兵团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中的产品。
六、对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具体编制办法和报送时间按照财政(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年度追加或调整部门预算的,要及时补编政府采购预算。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不予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财政(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八、各师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2015年和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点击下载)
兵团财务局
2014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