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财预〔2014〕20号
各师财务局,兵团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兵团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兵团实际,我局制定了《兵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兵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兵团财务局
2014年8月27日
附件:
兵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兵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兵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范围包括:兵团各级财政财务部门管理的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总预算资金;与兵团各级财政财务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兵团各级财政财务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执行中调整的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各级财政财务部门、预算单位应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切实减少年度预算结转。
第五条财政财务部门、预算单位要对结转结余资金和往来资金应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确保账表相关数字一致。
第二章 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七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八条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结转用途的,应及时提出调整建议,并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调整。
对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结余资金是指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对以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条项目支出结余资金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中央专项补助项目支出结余,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的,视同结余资金,一律收回资金使用方同级财政财务总预算统筹安排,并报上级财政财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二)属兵团各级自有财力项目支出结转超过一年的,视同结余资金,一律收回同级财政财务总预算统筹安排,并报上级财政财务部门备案。
(三)属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参照中央专项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工程竣工后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将应上交的财政结余资金及时上交,单位留用的需经同级财政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优先用于安排重点民生项目支出、新增项目支出,不得调整用于安排基本支出。
第四章 往来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财政暂存款、暂付款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该收回的要尽快收回,该核销的要按程序尽快核销,严禁违规将结转结余资金转入暂存款。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要及时清理往来资金,合理控制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增长,规范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核算,不得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或结转结余资金转入其他应付款。
对产生的负债不得长期挂账,如遇特殊原因,形成呆账无法结算时,应制定方案报同级财政财务部门审批后处理。
第十五条财政财务部门、预算单位严禁违规利用财政资金对外借款、对外投资。
第五章 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十六条预算年度结束后,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预算审批程序对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的进行审核确认并逐级汇总报送兵团财务局。
第十七条财政财务部门要建立当年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与次年预算安排挂钩的管理机制。
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差的项目,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财政暂缓安排、少安排或不安排预算。
除特殊原因外,对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下级财政财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视其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适当压缩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十八条财政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兵团总预算会计制度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对按有关规定拨付到财政专户的资金,要采取措施加快形成实际支出防止资金滞留专户。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专项资金,应及时提出调减预算或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的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尽快形成实际支出。对经批准调减的预算全部收回同级财政财务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级财政财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三)负责建立财政暂付款、暂存款和所属预算单位往来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四)负责本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审核、确认、调整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向上级财政财务部门报送结转结余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六)负责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财务部门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兵团财务局负责中央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预算调整审核事项。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职责:负责配合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审核、确认、调整、统筹、整合、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职责:
(一)对本单位结余结转资金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
(二)提出本单位结余结转资金的预算安排、调整使用的申请;
(三)提出本单位消化结余资金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财政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的核查,审计机关要加强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按照有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